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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換樓費用(印花稅)

發問:

我想換樓, 原本218萬買入, 住左兩年半, 現在放了370萬, 想換一個430萬嘅單住. 係唔係買賣兩邊都要比"印花稅"? 除佣金及律司費外仲有冇其他雜費?

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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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在舊單位住了兩年半,即大約在2010年9月前你已購買此物業,即額外印花稅實施之前,故你已出售的物業不受額外印花稅的條款所影響~ 2.在以下其中部份情況,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不適用: i.買方是香港永久居民,而他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ii.對在購買新住宅物業時,已出售其原有所擁有的住宅物業人士,就印花稅而言,臨時買賣協議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對已訂立的買賣協議出售住宅物業的人士,會被視為處置有關物業~假如該名香港永久居民在購買新住宅物業時已簽訂買賣協議出售所有其他住宅物業,他只需按舊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但如果當中任何的交易未能完成交(即被取消,廢止,撤銷或在其他方式下未予履行),他會被追回反映新舊稅率的印花稅差額~(4,000,000-4,428,580的新稅率為180,000+超出4,000,000的款額的20%,即180,000+{[4,300,000-4,000,000]x20%}=240,000~ 舊稅率:90,000+{[4,300,000-4,000,000]x10%}=120,000~ 新舊稅率差額為:240,000-120,000=120,000) 而另一種情況,假如一個永久居民在購入住宅A同時,打算出售另一住宅物業B(他唯一的另一個住宅物業),首先要以新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但如他可提交證明文件,證實物業B在他簽署買賣協議購入物業A的6個月內售出~他可以申請退還部份的[從價印花稅](相當於按舊的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與已繳付的[從價印花稅]的差額)~此外,在申請退款時,必須已完成有關出售物業B的交易~退款的申請一般期限為文書簽立日期的兩年內(在這例子,即購買物業A的買賣協議)~有關寬免主要是適用於轉換新居~ 另外除佣金和律師費,都沒什麼其他雜費,如你有按揭當然要還銀行按揭了~ ~以上資料只作參考~

其他解答:

430萬買樓才比印花稅,新稅是3% 430萬x3%=12萬9千元印花稅!|||||請問你想換既單位係咩價錢, 先有得同你計啵?? 單睇你而家既悄況, 暫時要比新樓既厘印費用!!13413D6BADCE0D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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