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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侵犯名人肖像權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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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我是做平面設計的,最近接到一個案子是產品包裝設計, 客戶要將某名人的照片放在包裝上,客戶宣稱擁有這位名人"照片"的智慧財產權 但是據我所知是那位名人沒有代言此產品,這樣擺放在包裝上可能會有法律的問題, 因此我有告知客戶這樣可能會侵犯到名人的肖像權, 但是客戶仍然堅持要使用, 也有向老闆反映此問題, 所以我想問的是,避免到時候老闆與客戶把責任推卸到我身上 (我只是奉命行事,該說的也說了) 我如何自保?跟客戶簽切結書有用嗎? 若是要簽切結書內容該怎樣寫才有效力? 請各位好心的大大幫忙,謝謝~

最佳解答:

您好: 切結書的內容若有牽扯到將違法合理化的部分,仍然會受到民法的規範咎責。因此,建議您或貴公司,可以先取得該客戶的授權書(知名人士的授權),再行製作包裝為宜。 縱然您與公司為僱傭關係(民法第482條),公司又與客戶有承攬關係(民法第490條),大家還是將授權的取得做一個釐清,以避免日後的問題產生及疑慮為宜。 歡迎隨時上我的部落格討論: 情定小王子~賃居租屋法律、女性飾品、烘焙、手工皂 http://www.wretch.cc/blog/jl9702

其他解答:

圖片參考:http://i.imgur.com/Jyl9T.gif 智慧財產權是告訴乃論,產品包裝是客戶的,該名人要告也是告客戶,與你平面設計何干?除非客戶辯稱說他不知情,是你設計的,這樣你必須有他親自交給你的證據。 放心啦,若有罪也是該產品,該產品的所有人是客戶,不是你設計師的。 圖片參考:http://i.imgur.com/jOsxO.gif 2013-07-20 04:06:31 補充: 切結書倒不必,該產品與你何干? 智慧財產權是有營利才冒犯,該產品營利行為與版主毫無關係!F5B24A77BB847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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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lahis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