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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29上509判例 74台上 4225判例 ??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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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讀刑法看到的 29上509判例 74台上 4225判例 這是什意思?要去那裡查呢??

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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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解答:

一、29年上字第509號判例 防衛是否過當,應以防衛權存在為前提,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合,僅係錯覺防衛,當然不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被告充當聯保處壯丁,奉命緝捕盜匪,正向被人誣指為匪之某甲盤問,因見其伸手撈衣,疑為取搶抗拒,遂向之開槍射擊,當時某甲既未對被告加以如何不法之侵害,則被告之防衛權,根本無從成立,自無防衛行為過當之可言。至被告因見某甲伸手撈衣,疑其取槍抗拒,誤為具有正當防衛權,向其槍擊,固係出於錯覺防衛,而難認為有犯罪之故意,惟被告目睹某甲伸手撈衣,究竟是否取槍抗拒,自應加以注意,又非不能注意之事,乃竟貿然開槍,致某甲受傷身死,核其所為,仍與過失致人於死之情形相當,原審竟認為防衛過當之傷人致死,於法殊有違誤。 【請參閱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8 頁】 二、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請參閱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4 頁】|||||29上509判例 :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509號判例 74台上 4225判例 :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但是關於編排上的「上」與「台上」尚需要有力人士來補充|||||補充樓上真人大大: 29上509判例: 完整寫法是:29年上字第509號 74台上 4225判例 完整寫法是:74年台上字第4225號|||||你到下列的網站去: http://www.6law.idv.tw/bb-7n3.htm 點入中華民國刑法全部條文後, 在相關法條下都有相關的判例, 找到你上面所要的判例後, 點進去就看到了!! 29上509判例 74台上 4225判例 其中的"29"與"74"都是指年度, 509及4225是指判決書的字號F5B24A77BB847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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