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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簡易判決書─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是在講什麼

發問:

簡易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是在講什麼? 我的簡易判決書只有這條@@ 是會被抓去關嗎? 我犯的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ps.我曾因賭博案件被判期徒刑6個月減為3個月,於97年3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但簡易判決處刑書上說,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罪,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這樣會被關嗎?? 我是傳簡訊給前女友,什麼(去死吧、什麼是生不如死、看我怎麼玩死妳)等字眼,因為氣不過她叫現任男友打電話給我,所以一時衝動之下才會傳了這些簡訊,我也很後悔。

最佳解答:

文中所提刑事訴訟法第451條, 僅係規定檢察官得於如何情形下, 就案件向法院聲請依簡易程序處刑。 且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之規定, 法院依簡易程序而判決處刑, 以判有期徒刑、拘役, 並得緩刑或易科罰金為限。 另外, 檢察官應就判刑範圍與被告協商, 或徵詢被告之意見, 為何你似都不知情? 放心好了, 這是法院就犯罪情節輕微案件, 所設的簡易程序, 其前提是被告要承認犯罪(自白), 所以只會易科罰金或緩刑2選1來判, 即使累犯也不會要你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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