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請問民法422跟451的不定期租賃

發問:

民法422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租賃 民法451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及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訂期繼續契約 請問兩者差在哪 適用情況為何 422感覺像是契約期滿要超過一年才算不定期租賃,但451又說只要期滿出租人不反對就算不定期租賃 好像有點怪 麻煩幫我解惑一下 更新: 請問422所謂到期逾一年 是指到期後要過一年嗎 還是指somebody網友指的口頭約的一年期到期過後就算 這部分有點不懂 可以幫忙解釋一下嗎

最佳解答:

 

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民法422條的意思為何? 答: 422有下列意義: 1) 不動產租賃案件,雙方得以「書面」或「口頭」約定(包括租期)。 2) 不動產租賃案件,雙方對於租期可以約定是「定期」的,也可以約定是「不定期」的。 3) 雙方如果是採「書面」形式的,租期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但如果是採「口頭」形式的,而且租期是「定期」的,則租期「以一年為限」,如果超過一年,則視為「不定期」。 至於為何法律要如此規定,其立法理由為「逾一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於當事人之利害極有關係,應使其訂立字據,藉防後日之爭論。」 二、民法451條的意思為何? 答: 451的意義是指: 1) 雙方一開始簽訂的不動產租約是「定期」的。 2) 而且合約現在已經到期了。 3) 再加上承租人現在仍有繼續使用的事實。 4) 再加上出租人沒有「即時」表示反對。 5) 同時符合以上四個要件時,則視為雙方繼續存在「無書面的不定期租約」,也就是任何一方不能再主張原合約到期的相關權利。 三、兩個條文適用情形有何區別? 答: 透過上面的分析,應該可以弄懂其邏輯,要分辨就不難了。 422是要防止雙方以「口頭」方式訂定長約,以免日久產生爭議。451則是因為承租的一方仍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的一方卻又未即時表示異議,雙方雖未另立租約延長租期之舉,但卻有繼續租賃行為之實,法律遂將其視為雙方有默示繼續訂定不定期租約之意思。 2008-03-14 15:05:32 補充: 這段的意思是指: 1)例如:你們在97.1.1以「口頭」約定,租期自97.1.1~97.12.31,則租期只有一年,未「逾」一年,所以你們的「口頭」約定是有效的,所以你們之間的租約是「口頭的定期租約」。 2)但是,如果你們約定的租期是自97.1.1~98.12.31,則租期有二年,雖然你們雙方的原意是要訂定「定期租約」,終止日預定在98.12.31;但因為租期已「逾」一年,所以你們的約定被法律強制改為「租期自97.1.1開始,但無固定期限」。 2008-03-14 15:08:21 補充: 也就是:口頭租約的租期一旦超過一年,連原本約定的第一年也不見了,也就是從租約開始的第一天就是不定期租約了

其他解答:

<不定期>租約是指沒有期限,是指出租與承租人隨時可以解約的狀況,因為沒有書面契約可以約束,而口頭約定沒有白紙黑字,難易論斷。 所以422條與451沒有矛盾,422條的意思是說,租約1年以上一定要有書面契約,否則就不能算數的意思。而451是指雙方合約條件不變,繼續下去。但雙方都可中途要求解約的意思。CF546184A985CA23
arrow
arrow

    elahis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