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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 通知租金調漲 需要提前告知嗎? 期限?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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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內容 房東依約主張 以下2點 四、租金每月新臺幣10000元,以3個月為一期,由承租人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月底前就各該期租金之總額自動向出租人繳納。前項。公告地價(或房屋課稅現值)或租率調整時,承租人應照調整之租金額自調整之月份起繳付。(七)租賃物,如因更正、分割、重測或重劃致標示有變更時,應將變更登記之結果記載於租約。其有面積增減者,並自變更登記之次月起,重新計算租金。但是問題是 房東說 4年前 土地重測 已經變更土地範圍 由10平變成13平 他忘了變更合約 這幾年都用10坪計算,現在要求我把4年來 3坪沒收 補給他 要我補他 每個月3000*48個月的租金... 顯示更多 合約內容 房東依約主張 以下2點 四、租金每月新臺幣10000元,以3個月為一期,由承租人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月底前就各該期租金之總額自動向出租人繳納。 前項。公告地價(或房屋課稅現值)或租率調整時,承租人應照調整之租金額自調整之月份起繳付。 (七)租賃物,如因更正、分割、重測或重劃致標示有變更時,應將變更登記之結果記載於租約。其有面積增減者,並自變更登記之次月起,重新計算租金。 但是問題是 房東說 4年前 土地重測 已經變更土地範圍 由10平變成13平 他忘了變更合約 這幾年都用10坪計算,現在要求我把4年來 3坪沒收 補給他 要我補他 每個月3000*48個月的租金 跟以後每個月改為13000 房東 通知租金調漲 需要提前告知嗎? 期限? 依合約 房東可以不告知就調整租金? 可以逤及既往嗎? 有大大 知道相關法條 ?? 更新: 我的認知 有誤~請改正 有簽合約時間 94年1月1日 到102年12月31日 算定型化契約 1.法律上 根據合約 要變更租金 即使房東有權單方面變更[指 (七)內容] 也應該是 通知後才漲對嗎? 根據合約和民法 我這樣主張 2. 四月底 跟我說的要漲 我主張 4月10000 5~12月 每月13000 對嗎? 我想說等到期後就搬走......... 3.要我 4年來 3坪沒收 補給他(14萬多....) 因為沒有事先通知 我可以拒絕 對嗎? 我上法院 或依法依合約 我站得住腳對嗎?

 

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最佳解答:

依據以下法條:民法第435條第1項、第442條,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521號判決、75年度台上字第2263號判決 只要您與房東有簽訂房屋租賃契約 契約明定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這是民房中的定型化契約,房東無法向法院申請調漲租金) 倘若雙方契約明定租金調漲附加條件,不再此限 身為房客的你可以拒絕繳納 房東無理的要求 但是希望您還是與房東以和平圓滿(向房東說明清楚) 如果還有期他有關租屋問題?請點汪洋海進入本人部落格留言板留言或撥部落留的手機號碼

其他解答:

租金變更應當下告知承租人 拖了4年突然才說租金上漲 站在承租人立場上 可能資金無法適度調度 而且樓主你們可有租約期限? 也有可能因為租金調漲 你在第2~3年 你可以選擇不租 這房東行為怎麼說都說不過去 這就好像比方說 我每天吃麵包 過2個月老闆要多收500元 原因是油電雙漲 他忘了麵包漲價 現在要補收 .................這說得過去嗎 (七)租賃物,如因更正、分割、重測或重劃致標示有變更時,應將變更登記之結果記載於租約 。其有面積增減者, 並自變更登記之次月起 ,重新計算租金。 紅色字說明 變更登記一定要記載契約中 下各月重新計算租金 4年前土地異動 4年後才說要重新計算 還要補繳4年租金 這好像是出租人先違約 總而言之 你先跟出租人到調解委員會排解看看 客觀上 出租人立場實在說不過去|||||契約有訂立之條件,如無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即必須照約定履行,又不是訴訟事件,還需要講法條嗎? 契約有訂立之條件,假如你不依他,就準備租約屆期時搬家囉!依契約約定他可主張你補足差額並行使留質權。 2013-05-04 08:48:28 補充: 你們租約第七條有約定重新計算租金之方法,雙方即必須按照約定方式履行契約。因此你可檢視雙方當事人有無將更正、分割、重測或重劃致標示有變更後之面積登記記載於租約。若無,因尚未完成該約定「記載於租約」之要式方法,出租人當然不能加收租金;若有,因已完成該「記載於租約」之約定要式方法,承租人即不可推託而不予給付變動後重新計算之差額。13413D6BADCE0D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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