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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兵 出國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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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誰記得當年是誰提出違憲 敘述:在未當完兵前的男生是不能出國的 是有一個人提出違憲之後大法官解釋修改憲法之後才能讓未當完兵前的男生可以出國 請給我 當初提出違憲的那個人 還有當年的報導 跟那時候大法官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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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43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43) 以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違憲?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對此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又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係指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定。查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境之條款,且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僅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則,對性質上屬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之役男出境限制事項,並未設有任何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明文,更無行政院得委由內政部訂定辦法之規定,是上開徵兵規則第十八條授權內政部所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出境之規定,雖基於防範役男藉故出境,逃避其應盡之服兵役義務,惟已構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重大限制,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2011-10-16 19:07:55 補充: 抄彭0豪聲請書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五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六條,並違反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及第十條所賦予之遷徙自由,爰檢具釋憲聲請書乙份,提請鈞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事。 釋憲聲請書 壹、聲請釋憲之目的: 請鈞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非法限制人民遷徙自由權,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六條,應屬無效,不得適用。 2011-10-16 19:08:47 補充: 貳、本件爭議之事實經過 緣聲請人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提起出境申請,遭該局以聲請人具役男身分,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役男禁止出境條款」之規定,否決聲請人之出境申請,聲請人遂以該行政命令違憲、違法為由,提起行政訴訟,雖經一年八個月之長期訴訟,仍遭行政法院以該命令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請求。 參、聲請人對本案所持立場及見解 一、「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徵年次內,尚未接受徵兵處理者,不同意出境。雖該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於特定情形並符合特定條件的前提下,役男得准予出境,然該條文僅係例外之規定, 2011-10-16 19:09:14 補充: 具役男身分國民之入出境權利,事實上已因該辦法之規定而被完全剝奪。按居住遷徙自由係憲法第十條明文賦予之基本權利,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非因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故政府僅在前述四項情形發生時,始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目的在於避免役男出國不歸而影響國防,該法對於因特殊原因准予出境之役男,以「指定保證人」的方式確保出境人將於申請出入境之期日終了後歸國,依據此一立法精神,役男只須確實踐履歸國義務即可避免對國防造成負面影響, 2011-10-16 19:12:15 補充: .....電腦不准我再po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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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請參查以下網址內的詳細資料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43 只知道 聲請人:彭0豪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四日 附 件: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五三八號13413D6BADCE0D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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