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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因法拍而取得的地上權之期限

發問:

土地及其上房屋屬同一人,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請問此情形取得的地上權之期限有多久

最佳解答:

民法第八七六條第一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定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這是法定地上權的規定 又地上權尚非以交付地租為必要,惟地上權人倘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撤銷其地上權。 至於期限法律並無限制 物權一般來說是無期限的 除了附在債權的抵押權與典權30年外 另外85年台上字第447號: 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地上權,係為維護土地上建築物之存在而設,則於該建築物滅失時,其法定地上權即應隨之消滅... 所以結論為 地上權無權利存續期間的限制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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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條的後段不就有說由當事人協議嗎? 協議不成時可以聲請法院定之 所以須視每個案子不同13413D6BADCE0D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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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lahis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