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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動產買賣契約的性質-不要物契約

發問:

一般動產買賣契約的性質為? A.單務契約 B.有償契約 C.要物契約 D.強制契約 Answer為B.因為一般動產買賣屬於有償行為,雙務契約,不要式行為.又不以物之交付為生效要件.但在我的認知當中如機車為動產,動產所有權取得之要件為"占有"。而動產所有權移轉知生效要件為交付。如此看來怎麼說一般動產買賣契約為不要物契約呢?

最佳解答:

教妳一個很簡單的方法 法律條文 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 這就是要物契約的規定模式 要物契約的例子 第 464 條 (使用借貸之定義)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不要物契約的例子 買賣契約 第 345 條 (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契約就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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